(2015)汝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廖超、廖军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廖超,廖军园,杜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玲,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被告廖超,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廖军园,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珍,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廖超、廖军园、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廖超、廖军园、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