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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华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陈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华增,男,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41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4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北海审 判 员  朱恩平代理审判员  魏智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