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与被告陕西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陕西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李明,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号。委托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华路海璟新天*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政。被告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三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原告李明与被告陕西中和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祥公司)、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9日,其与两被告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由其向被告兴荣公司投资4万元整,被告中和祥公司为该笔投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若被告兴荣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被告中和祥公司在投资款到期后三日内向其代偿。该合同投资期限为十二个月,即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月利率为千分之十四。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也按约定每月向其支付投资收益,但其在该公司投资的另一笔投资款已经到期,被告拒不返还本金,使其丧失了对被告的基本信任。且因众多投资人报案,被告中和祥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并上网追逃,公安机关以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立案。诉请:被告返还其投资本金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8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拥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