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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宏东申请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53号申请人张宏东,男,32,汉族,旗园林所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宏东申请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宝屯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01月23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宏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