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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吕小巧与董大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巧,董大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吕小巧,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董大昭,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巧诉被告董大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巧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巧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巧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吕小巧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