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石志国与云南云乾捷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国,云南云乾捷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国,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被执行人:云南云乾捷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志国与被执行人云南云乾捷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云乾捷风建筑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支付案款23667.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其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