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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先明,文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谢先明,男。被执行人文明华,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先明与被执行人文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