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建华、张彩华、王兰女与李卉云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建华;张彩华;王兰女;李卉云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C}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乌勃执字第013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 申请执行人张彩华,女。 申请执行人王兰女,女。 被执行人李卉云,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张彩华、王兰女与被执行人李卉云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彩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苗建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