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宁市邮政储蓄银行,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邮政储蓄银行。被执行人李娟,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宁市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李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常宁市(2010)常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福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