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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尹夷生与被告尹华生、第三人尹双生、尹勇生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夷生,尹华生,尹勇生,尹双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57号原告尹夷生。被告尹华生。第三人尹勇生。第三人尹双生。本院受理原告尹夷生与被告尹华生、第三人尹双生、尹勇生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尹夷生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喜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红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