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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6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斯日古楞与鲍玉廷合同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日古楞,鲍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630-12号申请人斯日古楞,男,5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玉廷,男,43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3)翁民字第630-10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鲍玉廷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鲍玉廷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