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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王宝敏与顾兆窍、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敏,顾兆窍,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王宝敏。委托代理人王东,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兆窍。被告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姜家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保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敏诉被告顾兆窍、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王宝敏位于烟台开发区碧海云天的一处房屋。现原告王宝敏提供其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48号主楼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烟台开发区碧海云天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宝敏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48号主楼的房屋一处。二、解除对原告王宝敏位于烟台开发区碧海云天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