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新光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军,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新光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1号原告:王爱军。被告: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新光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军诉被告大连天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新光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爱军负担。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佳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