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吴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吴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066-5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原告吴某,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系王某甲、吴某长。被告王某丙,居民。系王某甲、吴某长子。被告王某丁,居民。系王某甲、吴某二儿。被告王某戊,居民。系王某甲、吴某三儿。被告王某己,居民。系王某甲、吴某四儿。被告王某庚,居民。系王某甲、吴某次子。原告王某甲、吴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吴某于2015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吴某撤回对王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甲、吴某负担。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耿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