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百货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与周建国、郑礼权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百货公司资产清算小组。诉讼代表人蔡兰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正晓,娄守建。被执行人周建国。被执行人郑礼权。被执行人项德洪。被执行人李金荣。被执行人丁国富。被执行人王启旺。被执行人陈启国。被执行人陈启斌。被执行人周建光。被执行人杨金林。被执行人潘锡虎。被执行人陈国俊。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百货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与被执行人周建国、郑礼权、项德洪、李金荣、丁国富、王启旺、陈启国、陈启斌、周建光、杨金林、潘锡虎、陈国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建国、郑礼权、项德洪、李金荣、丁国富、王启旺、陈启国、陈启斌、周建光、杨金林、潘锡虎、陈国俊停止侵占坐落于瑞安市城东市场路10号房屋中第7幢第一层东起第四、五间房屋,腾空该房屋。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各被执行人未履行,联系申请执行人,称其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协商未果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东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