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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速)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邓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速)初字第2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邓某。判决结果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邸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思红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速)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中旬某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其位于城阳区华城路二小区31号楼2单元402户南侧出租屋内,容留崔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在出租屋再次容留崔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初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