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20-11-20
案件名称
龚国勇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龚国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国勇,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6日被羁押,2014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国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龚国勇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董晓宇代理审判员 胡 洋代理审判员 丁青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