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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20-11-20

案件名称

龚国勇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龚国勇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国勇,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6日被羁押,2014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国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龚国勇不在案,致使案件无法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董晓宇代理审判员  胡 洋代理审判员  丁青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