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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彭怡馨与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怡馨,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80号原告彭怡馨,女,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綦跃先。本院受理原告彭怡馨与被告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于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银谷基业503室,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经审查,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书》,证实被告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是在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银谷基业503室办公。劳动者一方也认可其上班并履行劳动行为的地址为上述地址。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武侯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都润千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