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撤2号原告王强。原告王军。被告王学峰。被告李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王军与被告王学峰、李风玲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强、王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王军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强、王军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