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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撤2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撤2号原告王强。原告王军。被告王学峰。被告李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王军与被告王学峰、李风玲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强、王军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王军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强、王军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