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肖景花诉余振乾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景花,余振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64号原告肖景花。被告余振乾。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景花诉被告余振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景花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景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蔡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