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肖景花诉余振乾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景花,余振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64号原告肖景花。被告余振乾。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景花诉被告余振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景花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景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蔡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