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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杨英琦申请执行赵文战、臧兆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琦,杨文战,臧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杨英琦,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杨文战,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臧兆云,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英琦与被执行人赵文战、臧兆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文战、臧兆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英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英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文战、臧兆云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树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