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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李健萱 信用卡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李健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王喆,行长。被执行人李健萱,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健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健萱的银行存款本金41061.31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