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红光区桥西路口(肉联厂)。法定代表人陈文清。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址:浙江省台州市广场南路52号中海海天苑7楼。负责人卢济荣。关于申请执行人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粤1303执336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缴)己于2014年12月17日将赔偿款75384.61元支付至本院,登记在本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34号案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75384.61元缴交至本院,登记在(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34号案中,现应提取该款至本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的赔偿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交的,登记在本院(2014)惠阳法秋民初字第234号案的赔偿款75384.61元至本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陆丰丰田畜产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