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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7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鑫、谭秀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谭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717-3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200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宋某(系张鑫母亲),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谭秀良,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秀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鑫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秀良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3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