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曹阳与王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阳,王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133号原告:曹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斌,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曹阳诉被告王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阳撤回对被告王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阳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