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西执字第01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盛习善与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1088-7号申请执行人:盛习善,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宗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桃花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二十埠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