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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与大连万通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大连万通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张舍路7-1。法定代表人朱伟杰。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大连万通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27号。法定代表人于佩。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与被告大连万通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撤回对被告大连万通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6元减半收取72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53元,由原告无锡市雪浪合金钢铸造厂负担。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