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谭某,男。被执行人郑某,女。申请人郑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秭民初字3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郑某给付婚生子谭某某抚养费1200元。郑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