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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44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1年12月26日,文盲,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秦某某,女,回族,生于1991年2月6日,小学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