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名称
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保127号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9527848-6.法定代表人陈明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清风。委托代理人雷洪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秋实,男,仡佬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秋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黔0303民初8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暂停支付申请人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法律文书款账户上应付给被申请人张秋实的执行款7602元。现申请人撤回了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秋实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秋实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