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横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亚杰、王伟兵与王伟兵、王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329号原告:吴亚杰。委托代理人:金晟,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兵。被告:王松文。委托代理人:陆建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杰与被告王伟兵、王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亚杰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