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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红娟诉蔡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娟,蔡洲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民初字第24号原告张红娟,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蔡洲海,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娟诉被告蔡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告知原告,于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春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