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桂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桂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桂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某及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三个孩子之后,夫妻之间才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之后,夫妻之间矛盾越来越大,经常发生争吵,直至被告叫娘家人��骂原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其与被告婚后至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7月以后,原告开始对被告不冷不热。因为怀疑他有外遇,双方遂偶尔发生吵打。为了家庭以及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在广州务工相识、恋爱。2010年1月8日在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9月16日生育长女名桂某甲、2003年9月10日生育次女名桂某乙、2008年11月25日生育儿子桂某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10月原告外出越南务工至2014年7月回来以后,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甚至吵打。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只是自2014年原告从越南务工回来,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致原、被告经常争吵。只要,双方增强信任感,夫妻间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夫妻关系和好有望,夫妻关系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桂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桂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 宇审判员 汤成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清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