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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卢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19号原告韦某甲。委托代理人卢长辉,1983年10月1日,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原告韦某甲与被告卢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耀智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蔡振明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原告韦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长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相识谈婚,2006年11月29日双方到桂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乙,××××年××月××日生育大女韦春丽,××××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韦某丙。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向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详见(2010)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当时双方仅确认婚生儿子韦某乙、大女儿韦春丽的抚养权归原告韦某甲,遗漏了女儿韦某丙的抚养权确认,现女儿韦某丙需办理户口入户手续,且韦某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抚养义务。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儿韦某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欲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出生医学证明》1张,欲证实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二女韦某丙的事实;3、(2010)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在2010年4月14日经桂平市法院调解双方协议��婚的事实。被告卢某既没作答辩,也未提供有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调查,本院认为,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卢某已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效力,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原、被告婚生二女韦某丙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相识谈婚,2006年11月29日双方到桂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韦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女韦春丽,××××年××月××日生育次女韦某丙。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4)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主要是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子女韦某乙、韦春丽由原告(本案)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本案)承担。因当时二女韦某丙尚未加入户口,协议离婚时未确认到韦某丙由谁抚养。二女韦某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用一直是原告支付,被告没有尽到其应抚养义务。原告为了办理韦某丙户口问题,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韦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先后生育了韦某乙、韦春丽、韦某丙三个子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已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婚生儿子韦某乙、大女儿韦春丽的抚养问题也已得到解决(确认),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婚生女儿韦某丙。现原告为了办理韦某丙户口及入学手续,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韦某丙由原告抚养,法院应���着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为民原则,结合本案实际妥善进行处理。考虑到韦某丙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用一直都是原告支付,韦某丙与原告已建立了较深厚的父女之情。在庭审中,原告亦表示,愿意承担韦某丙的抚养费用,韦某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韦某丙,由原告抚养,有事实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韦某甲与被告卢某婚生女儿韦某丙由原告韦某甲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韦某甲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龚耀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蔡振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