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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葆革与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德保县粮食局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葆革,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德保县粮食局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罗葆革。被执行人: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德保县粮食局内。本院在执行罗葆革、罗文麟申请执行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德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积极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德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标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怀胜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许宗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铭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