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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凤龙与刘仁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龙,刘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于凤龙,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仁和,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凤龙与被执行人刘仁和追偿全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刘仁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凤龙人民币17.32万元,案件受理3749元,执行费2498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