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永信与崔继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信,崔继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0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信,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崔继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曹县水务局干部,住曹县。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继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李永信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永信与被执行人崔继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韩贵乾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