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李长见与江西金灶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长见;江西金灶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李长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郑钦,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金灶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北工业园区六路。法定代表人周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见与被告江西金灶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孟昭利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