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梅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于凤龙与刘仁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龙,刘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梅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于凤龙,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仁和,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凤龙与被执行人刘仁和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柏欣审判员 : 孙 杰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 金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