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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乔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乔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乔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乔某给付刘某赡养费720元。乔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72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秭归执一字第000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