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培林与易赞、易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林,易赞,易恩民,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吴培林。被执行人易赞。被执行人易恩民。被执行人易俊男。申请执行人吴培林与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防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吴培林借款本金1754400元、案件受理费10295元,合计1764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自愿将自有的2012年4月防城港市规划设计院《易俊男、易赞、易恩民住宅方案文本》【土地证号:防港国用(2012)第B2012-00**)中总平面图(图别:方案,图号:01)其中位于防城区防城镇珍珠港大道面积为258平方米(含屋檐下的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在易赞、易恩民、易俊男与黄济伟等五人讼争的5.5亩土地使用权之内)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吴培林的债务1764695元;二、被执行人易赞、易恩民、易俊男从本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培林到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吴培林承担;三、本案债权债务两清;四、本案执行费20047元由申请执行人吴培林负担。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