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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德满与被执行人柯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满,柯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满,男,回族,生于1980年9月13日,农民,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原州区三营镇老庄村二队***号。被执行人柯秀海,男,回族,生于1985年3月9日,农民,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三河镇僚坡村七队。申请执行人马德满与被执行人柯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原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柯秀海返还申请执行人马德满借款150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1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秀海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军审判员  杨志林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