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关泰山,夏邑县司法局业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凤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