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行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邹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行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4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瑞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