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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傅昌龙与杨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昌龙,杨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748号原告:傅昌龙,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友义,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傅昌龙与被告杨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杨友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