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楠、许晶晶等与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许晶晶,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法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杨楠,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崔煌娟,女,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许晶晶,女,汉族,1981年3月5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许卫平,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毛璐宝,该委员会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楠、许晶晶为与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楠的委托代理人崔煌娟、原告许晶晶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卫平、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毛璐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楠、许晶晶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程序违法,没有让半数以上的业主发表意见,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被告开封市龙亭区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开封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对于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6月1日在此次业主大会召开时,已提前15日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的方式,将选解聘意见通知了全体业主,参加意见表决同意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均符合法定人数、面积比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据此形成的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及依据该决议与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另外,2014年6月在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期间,二原告也参加的征询意见的表决,根据其二人本人填写的征询意见表来看:对选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均表示同意。综上所述,原告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被告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并未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经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龙建文字(2014)53号《关于对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成立首届业主会员会报告的批复》,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2014年6月1日,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选、解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示。2014年6月15日,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委员会作出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并正式与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14年6月,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总建筑面积为24770.79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为108人,总投票权数为406票,同意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业主总人数为57人,投票权数为283票,该57人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为18835.48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开封市龙亭区建设局龙建文字(2014)53号《关于对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成立首届业主会员会报告的批复》,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业主房产编号、姓名、房产面积及投票权数统计表,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分户图,关于召开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公告及照片,业主征询意见表及温州业主联名告知函,关于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2区(2#3#商场)第二次业主大会决议事项公告及照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当经专有面积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但需要实体上合法,还需要程序上合法。本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实体合法;同时业主委员会在采取书面投票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取得了人数过半数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形成业主大会决议,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序合法,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程序和内容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二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选聘开封市上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楠、许晶晶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楠、许晶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朝阳代审 判员 肖永莉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