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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运祥与被执行人张桐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祥,张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祥,男。被执行人:张桐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运祥与被执行人张桐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2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桐喜在桦甸市人民法院被诉讼保全的8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运祥,余款131.38元申请执行人刘运祥放弃,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玉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