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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0802执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段红梅与姚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梅,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0802执第63号申请执行人段红梅,女,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普洱天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职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姚莉,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普洱市供电局职员,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普中民终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其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莉向申请执行人段红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段红梅支付婚生女姚诗韵的抚养费6618.00元、学费1000.00元,合计7618.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普中民终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中自2015年6月至12月抚养费及学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禹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