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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召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