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济任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济阳建筑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召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