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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洮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红与王雅迪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王雅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洮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丁红,女,汉族,职业工人,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王雅迪,女,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洮民一初字第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文 波审判员 刘 奎 忠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野(兼) 关注公众号“”